%A 秦惠民, 王俊 %T 比较与借鉴:我国教育法法典化的基本功能与基本路径 %0 Journal Article %D 2022 %J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R 10.16382/j.cnki.1000-5560.2022.05.004 %P 28-39 %V 40 %N 5 %U {https://xbjk.ecnu.edu.cn/CN/abstract/article_9566.shtml} %8 2022-05-01 %X

教育法法典化的基本功能和基本路径,是我国基于现有教育法制体系实现教育法法典化创新中的基本问题。教育法法典化的基本功能是体系化,它具有目标与前提的二重辩证属性。体系化具有形式功能和实体功能之分。当代主要国家教育法典基本形态承载的形式功能与实体功能的权重不尽相同,导致体系化功能的实现程度在法典化汇编与法典化创新的概念谱系中有所差异。通过比较借鉴他国教育法典的基本形态,总结借鉴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创新经验,以达到对教育法法典化基本功能和基本路径认识的深化。探寻我国教育法法典化的基本路径,应以实现法典化创新中的体系化功能为目标,通过对教育法法典化顶层设计和底层逻辑基本问题的研讨,凝练贯通教育法典逻辑体系的基本价值、立法原则与核心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