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实施的君子之教,具有伦理道德教育性质,但又有别于一般的伦理之教。因为它以《诗》《书》《礼》与乐章为依据,注重德行受礼乐调节,故为“君子儒”之教。
《史记》载:“孔子以诗书礼乐教,弟子盖三千焉。身通六艺者,七十有二人。”(《孔子世家》)其中的问题在于:如何证实孔子授业为诗书礼乐之教?所谓“六艺”何所指?“诗、书、礼乐”之教同“六艺”是否对应?后人或把诗、书、礼、乐标上书名号,表示孔子实施的是《诗》《书》《礼》《乐》之教,其可靠性如何?七十余弟子是否均为“身通六艺”的“智能之士”?如今固然无法对这些问题作出确切的回答,不过,仍不妨以《论语》所传递的信息为素材,在可能的范围内,对同孔子授业相关的问题加以验证。鉴于《论语》所传递的信息非常有限,故这里拟作的只是一种尝试。
一、《论语》传递的信息《论语》中提到“诗”“书”“礼”“乐”之处甚多。由于这里只拟讨论同孔子授业相关的问题,故有必要对《论语》中可资利用的资料作出选择。惟确定选择标准本身就是一个难题。经过反复斟酌,确定选材标准为:师—弟子对话中提到的“诗”“书”“礼”“乐”(其中包括弟子的言论,以及弟子在场情况下孔子在同别人交往中的相关言论); 按理不包括未标明弟子在场情况下孔子的言论。由于这些言论毕竟是由孔门弟子或再传弟子传出来的,只得姑且把这类言论包括在内。
通过对《论语》中提到的有关诗、书、礼、乐的言论及引文的统计(见下页图),可以发现,单就诗、书、礼、乐、易、春秋而论,在孔子授业话语中,涉及最多的为“礼”,其次为“乐”,再次为“诗”。甚少谈到“书”,偶尔提到“易”,且又是自己学《易》的打算,未提及《春秋》。在总数80见中,礼乐共58见,占总数的72.5%。
二、书之教关于《书》,《论语》提到“子所雅言,《诗》《书》执礼皆雅言也”(《论语·述而》)。所谓“雅言”,前人有不同解说。大体上都认定“雅言”为有别于鲁地方言的周室西部的正音。可算是孔子读《书》的证言。只是没有证据说明鲁孔丘在何处向何人去学周室西部的正音。如无法证明,只得相信他或许用洙泗官话读《诗》《书》。至于师或弟子引证《书》中的言论,或对此言论不解,或作为言论的依据。在纸张与印刷术发明以前,《书》在授业中的运用,大致只能如此。惟弟子关注或引用《书》中的言论,如与乃师授业相关,便可视为“书教”。
关于在孔子授业中,为什么较多涉及“礼”“乐”与“诗”,用孔子的话说,便是“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论语·泰伯》)。至于他作出如此判断的用意与缘由,则是有待继续讨论的问题。
三、礼之教何谓“礼”?在孔子授业中为什么如此重视“礼”之教呢?按照孔子对其儿子伯鱼的说法,“不学礼,无以立”(《论语·季氏》)。这就是说,“礼”为立身之本。那么不学“礼”为什么“无以立”呢?
“礼”,原是敬神的意思,引伸为敬意。为表示敬意而举行的隆重的仪式,称为“礼仪”,进而成为贵族等级制的“礼制”。依儒家之见,相对于法制,实行“礼制”的政务,称为“仁政”。时至春秋末期,孔子有感于礼坏乐崩,遂以恢复东周礼制为职志。这便是“克己复礼为仁”(《论语·颜渊》)。
由于“礼”表示敬意,在“礼制”中也就包含人伦之礼。如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之礼。诸如此类伦理,一旦成为习俗,便作为行为准则,成为道德规范,在孔子看来,即使是良好的行为。如恭敬、谨慎、勇敢、坦率,其对错仍得以礼衡量。这便是:“恭而无礼则劳,慎而无礼则葸,勇而无礼则乱,直而无礼则绞。”(《论语·泰伯》)所以孔子要求弟子“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而动”(《论语·颜渊》)。由于恭敬、谨慎、勇敢、坦率本身也属于行为准则,可见,相对于这些较浅层次的行为准则,“礼”则是这些行为准则运用时的准则。然而由于合乎“仁政”的礼制有别于法制中的规范(法律规范),故“礼”的运用,又以“和”为贵。简单地说,便是在依礼行事时,以不伤和气为佳,也就是注重人际关系的协调、和谐,但是,毕竟以“礼”为前提,故“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论语·学而》)所以,个人要成为士君子,也就不得不“立于礼”。
在这个意义上,人们便有理由把孔子授业归结为“礼教”。
四、礼乐之教在孔子授业中,为什么又如此重视“乐”呢?依他之见,士君子虽“立于礼”而“成于乐”。
“乐”,一般系指音乐(声乐、器乐),作为歌词的诗和伴舞。由于乐有民间流行音乐(如被视为“淫乐”的郑声)和宫廷及士君子的雅乐(如“韶乐”、“武乐”)之别,故“乐”须受到“礼”的节制,依孔子之见,这便是“达于乐而不达于礼,谓之偏”; 反之“达于礼而不达于乐,谓之素”(《礼记·仲尼燕居》)。惟其如此。孔子继承先辈传统,在授业中,常把礼乐并称。《论语》中传递的“礼乐”一词,罗列于下:
在这个意义上,又可以把孔子授业归结为“礼乐之教”。
有必要补充说明的是,《论语》记载孔子关于“乐”、“礼乐”的言行虽然不在少数,而对于“礼”与“乐”的区别、“礼”“乐”何以相辅相成,以及为什么断言士君子“成于乐”,却甚少论及。后来《礼记·乐记》才对诸如此类问题作了较为充分的说明。
五、诗之教孔子授业中,是否包括“诗教”呢?这取决于对“诗教”如何解释。
当时所谓“诗”,凡是提到“诗三百篇”的诗,当指后来奉为经典的《诗》,据说经孔子编纂而成。孔子自称:吾自卫反鲁,然后乐正,《雅》《颂》各得其所。《子罕》孔子自卫返鲁,时值鲁哀公十一年(前484年,距孔子于前479年逝世不到5年)。《史记》称“古者《诗》三千余篇,及至孔子去其重,取可施于礼义。”在此以前,人们或对未经孔子删节、编纂的《诗》存在不同看法。即使在成册以后,也不无看法。故孔子有必要对其弟子加以解释。
关于《诗》,《论语》中传递而又值得关注的信息见下页表。
由此看来,说孔子授业中包括“诗教”,未尝不可。尽管它属于“礼乐”之教的必要补充。
涉及“诗教”,有必要补充说明的是:
1. 鉴于自师挚起,《关睢》之乱,几乎达到洋洋乎盈耳的程度,并引起人们对《诗》的误解,孔子这才有必要加以澄清。至于他编纂《诗》,不仅使其弟子受益,而且由于他使《雅》《颂》“各得其所”,或可产生移风易俗的影响。
2. 关于士君子为什么要“兴于诗”,孔子未加申述。后汉包咸《论语章句》解为“兴”,起也。“言修身当先学《诗》也”。那么修身为什么当先学《诗》呢?此解同未解并无多大区别。南朝梁代皇侃《论语又疏》,转引江熙之见:“览古人之志,可起发其志也”,可备一说。
3. 关于“不学《诗》,无以言”,这不是说一般人不学诗就不会说话,而是指士君子“言必称诗”,既表示言必有据,又表示很有教养。关于言必称诗,荀子援引孔子与子贡的一次对话,为典型一例:
子贡:赐也,倦于学矣,愿息事君。
孔子:《诗》云:“温恭朝夕,执事有恪”,事君难,事君焉可息哉!
子贡:然则赐愿息事亲。
孔子:《诗》云:“孝子不匮,永赐尔类”。事亲难,事亲焉可息哉?
子贡:然则愿息于妻子。
孔子:《诗》云:“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妻子难,妻子焉可息哉?
子贡:然则赐愿息于朋友。
孔子:《诗》云:“朋友攸攝,攝以威仪”,朋友难,朋友焉可息哉?
子贡:然则赐愿息耕。
孔子:《诗》云:“昼尔于茅,宵尔索绹。亟其乘屋,其始播百谷”。耕难,耕焉可息哉?
子贡:然则赐无息者乎?
孔子:望其圹(坟),皋(高)如也,嵮(巅)如也,鬲(类鼎)如也。此则知所息矣!
子贡:大哉!死乎!君子息焉,小人休焉!(《荀子·大略》)
这一记载,像是后人杜撰的寓言。喻义虽佳,但不合情理。子贡如有此问,为什么问这问那,偏偏不问:“然则赐愿息于货殖”?何况,“赐也达”,乃师意图早已表明,自信“闻一以知二”,何必唠唠叨叨问下去,自讨没趣!至于乃师,按照《论语》中表露的谈话风格,他早就会以“赐也,尔爱其息,吾爱其学”一语打发了之。说不定背后还会叽咕:“赐也,小人哉!”
这个“寓言”虽不失为“不学《诗》无以言”范例,却不无把夫子脸谱化之嫌。因为孔子倡言“诗”,旨在陶冶情操,更在于一旦“授之以政”,或“使于四方”,在礼仪场合,从容以“诗”“专对”。怎会在同弟子谈话中唠唠叨叨地引证,以炫耀博学呢?
先秦之际,言必称诗,犹如近代欧洲绅士动辄“言必称希腊”,再来几个拉丁文词汇,以显示其身份的高贵。就是如今不少喝过、或并未喝过洋墨水的博士,也未免俗。开口说话不管有无必要,总免不了带上几个英文单词或略语,表示自己成了什么“精”。大概是“英之精”吧!算是“今之学者为人”(《论语·宪问》)的现代版。
六、所谓“六艺”从《论语》所传递的信息来看,孔子授业基本上属于“礼教”或“礼乐之教”,称其为“诗书礼乐之教”,亦未尝不可。只是单凭《论语》中的这些信息,虽可证实一些事情,并不足以否定一些传言,因此,关于孔子授业,就存在相当宽泛的解释空间。在这个空间中,争议最大的,莫过于所谓“六艺”之教。这种争议,主要还是由司马迁引起的。
《史记》在《仲尼弟子列传》中,援引孔子自称:“授业身通者七十有七人”(“身通”什么,未明说)。司马迁在《孔子世家》中,则称“身通六艺者七十有二人”。由此便以为孔子授业属“六艺”之教。
“六艺”一词,原出于《周礼》。《周礼》所谓“六艺”是怎么一回事呢?
《周礼》关于“大司徒之职”的规定中,包括:“颁职事十有二于邦国都鄙,使以登万民”(其中第十为“学艺”); “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这“乡三物”为:一曰“六德”[知、仁、圣、义、忠、和],二曰“六行”[孝、友、睦、、任、恤],三曰“六艺”[礼、乐、射、御、书、数](《地官·大司徒》)。
《周礼》关于“师氏”之职的规定为:“师氏掌以媺诏王”,“以三德教国子”[包括:至德、敏德、孝德],“教三行”[包括孝行、友行、顺行](《地官·师氏》)。
《周礼》关于“保氏”之职的规定为:“保氏掌谏王恶,而养国子以道”:“乃教之六艺”。这“六艺”为:“五礼、六乐、五射、五驭、六书、九数”; “……乃教之六仪”(《地官·保氏》)。
由此可见:
1. “乡三物”原以“万民”为对象,“六德”、“六行”与“六艺”非指宫廷之学。
2. “师氏”与“保氏”之职,似以“国子”为对象,而师氏以“教”为本职,“保氏”以“养”为本职,“六艺”似属于“养国子以道”范围。何况“养国子以道”除了“六艺”之外,还有“六仪”。
所以无论把周代“万民”之学还是“国子”之学,归结为“六艺”,都属断章取义。
至于《周礼》中异常烦琐的规定究竟在何种程度上成为客观事实,不知谁能说得清楚。
七、所谓“六艺”[续]其实,司马迁不过是借用《周礼》中“六艺”一词而赋以新义。更确切些说,他原是转达孔子的意思。据称孔子曰:“六艺于治一也:《礼》以节人,《乐》以发和,《书》以道事,《诗》以达意,《易》以神化,《春秋》以义。”惟在《史记》中,此引语既不是出自《孔子世家》、也非出自《仲尼弟子列传》,而出自《滑稽列传》,未免有点滑稽。难道《滑稽列传》的各位传主,即当时的滑稽大王,为“身通六艺”的“智能之士”么?
再说,孔子的这种“六艺”之说算是其授业的自况么?他是这种人么?
且不说“子不语怪、力、乱、神”(《论语·述而》),打算“五十以学《易》”(《论语·述而》)。直到他去世时,《春秋》尚未定稿,他凭什么授受“新六艺”?因此,有关孔子实行“新六艺”之教,后人信之者虽众,不尽信者亦大有人在。
梁启超称,自汉以来,都称孔子删《诗》《书》、定《礼》《乐》、赞《易》、作《春秋》,他对此持保留态度。依他之见,孔子删《诗》《书》,不可信。“纵有关系也不大”; 《仪礼》非周公所作,或许有一部分为通行之礼,经孔子审定,另一部分多为孔子所作; 《乐》在当时,或许是谱,同孔子有密切关系; 《易》的《彖象》为孔子所作,《系辞》《文言》属孔门后学所作; 《春秋》的《公羊传》,有一部分为孔家所有,另一部分属后儒所加,总之,“认《诗》《书》是孔子教人的课本,认《礼》《乐》同孔子有密切的关系”。话虽如此,他自认“如此辨别,也无标准。只好凭忠实的主观武断”。①忠实的主观武断也属主观判断。
郭沫若断言:“孔子不曾见过《易》,且在先秦儒家中,荀子为读到《易》的唯一的人。”②
尽管他们的意见不尽一致,但他们并不否认孔子授业为“诗书礼乐”之教。不过,就算是“诗、书、礼、乐之教”,倒未必如梁氏所说以《诗》《书》为“教人的课本”。因为在纸张与印刷术发明以前,采用课本授业是难以想象的事情。
周代以刀漆作笔,竹木为纸。竹书称“册”或“简”,木书称“方”或“版”。其记古刻者,为“典”,记版图户口者,为“籍”,记当代掌故者,为“策”。大事书于“策”,小事“简”、“牍”而已。据称合“典”、“籍”、“策”为授业材料时,统称为“业”,③似乎早有教材。其实,所谓“请业则起”(《礼记·曲礼》)、“时教必有正业”(《礼记·学记》),大抵属后来的追述。孔子有典籍、策收藏,可以断定,④即使有些,在游学中也不便携带。至于弟子各备典籍、策,更难以想象。
单就“诗、书、礼、乐”之教来说,从《论语》传递的信息看来,孔子授业过程中,经常涉及符合《周礼》《仪礼》之“礼”,强调“礼”“乐”相辅相成之道,并援引《诗》《书》为据,从而使众弟子的言行“文之以礼乐”,成为那个时代的“君子儒”。
如此说来,孔门君子之教已经超越一般意义的伦理道德之教,而属于以礼乐为核心价值观念的“君子儒之教”。
八、今古势易话“伦理之教”孔子无意为君子之道与君子之教建立系统的理论。从《论语》提供的信息看来,其中与此相关的言论,主要是孔门弟子一次又一次问出来的。弟子问什么,夫子答什么。弟子所问,同他们所修之“业”相关。从孔子所答中,倒也显示出君子之道及君子之教的层次。这便是:
1. 孔子授业,基本上属于君子之教。由于君子属道德概念,故其授业属于伦理之教。其中常以“孝”、“悌”、“忠”、“信”、“智”、“仁”、“勇”之类的价值观念为议题。
2. 单认同“孝”“悌”“忠”“信”之类伦理价值未必成为君子,故重要的是使行为成为德行,进而形成此类德性(即品德)。
3. 出于正当的价值观念,见诸行动时,举止是否恰当,还须以礼乐为标准加以衡量。故此种授业实际上是超越一般伦理之教的“君子儒”之教。
4. 至于如何按照君子之道修身,不仅取决于正当的爱好,主要立足于“学”。即“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论语·里仁》)
这似乎是一个逐步深化的修身过程,但又不是一个不可逆转的机械系统。
以“仁”为例。“人而不仁,如礼何?”(《论语·八佾》)以“仁”规定“礼”; “克已复礼为仁”(《论语·颜渊》),“知及之,仁能守之,庄以莅之,动之不以礼,未善也。”(《论语·卫灵公》)以“礼”规定“仁”。似乎是循环论证,其实这些都是针对不同情况与不同对象,有的放矢之论。
孔子的“伦理之教”同一般“伦理之教”的区别在于:
1. 有这种或那种德性(道德品质)的人,即使是正当的行为,如“孝”“悌”“忠”“信”,仍须受到“礼”“乐”调节。或者说,符合“礼”“乐”的行为,才算是正当的行为。
2. 所谓“伦理之教”因以修身为本,实际上是同伦理相关之“学”(学习之学)。
惟其如此,其中所使用的“孝”“悌”“忠”“信”“仁”“义”之类伦理概念,即使并未完全失效,但同反映平等的社会关系的类似概念,实不可同日而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