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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12, Vol. 30 Issue (1):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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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闫旭蕾. “说理”教育:建构公民文化之维.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12, 30(1): 22-28.
Yan Xulei. Reasoning Education: the Dimension of Constructing Civic Culture. Journal of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Educational Sciences), 2012, 30(1): 22-28.

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重构学校教育的政治功能研究——学校教育如何帮助个体过一种有尊严的生活”(10YJA880160)
“说理”教育:建构公民文化之维
闫旭蕾     
鲁东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烟台 264011
摘要:和谐社会的建构、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应以公民文化而不是村民文化、臣民文化为基础。公共理性是公民文化的核心,“说理”是其运行机制,“说理”教育则是建构公民文化的重要维度。“说理”是社会正义、民主政治的一种表现方式,是一种自由言论的权利,是一种与他人平等对话、协商的政治实践方式。因此,“说理”教育不是说教,而是一种培养受教育者对公共领域的关注、形成公民文化核心价值观念以及言之有据、客观真实、符合逻辑、平等对话能力的实践方式。
关键词公民文化    公共理性    说理    说理教育    
Reasoning Education: the Dimension of Constructing Civic Culture
Yan Xulei

随着网络的普及、全球化的深入进展,公众了解、参与社会事件的力度增强,权利、自由、平等、民主、正义等主题越来越受人们关注。一些公共事件,如巴东邓玉娇刺官案、深圳梁丽捡金案、云南看守所“躲猫猫”事件、杭州胡斌飙车案、吉林通钢事件等,所折射出的官民对立、性别鸿沟、信任危机、贫富悬殊等问题,使法律的公正性、执法程序的正义性、网络舆论的公共理性成为公民维权的焦点,也使建构公民社会、公民文化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学校教育作为公民教育的一种主要社会实践活动,如何提高受教育者的参政、议政能力以维护社会秩序、建构和谐精神家园成为不可不思考的问题。

一、公共理性:公民文化的核心

如何维护个体权利不受侵犯?如何在个体与国家、个体与社会、个体与个体、国家与社会之间保持一种利益平衡?如何发挥公民的社会主体作用以建构公民文化?对此,法治、民主、公共领域公民社会组织以及进行公民教育等等均成为建设性路径,且这些路径之间并不存在简单的因果关系,而是呈网状关系性存在,其主旨皆在于:让公民文化成为一种社会生活氛围,让民主成为一种生活方式,让公民成为建构国家与社会的主体,让公共理性成为政府、社会秩序运作机制的内在支撑。

(一) 理解公民文化

公民文化(Civic Culture),亦即公民政治文化,由美国政治学家G.A.阿尔蒙德于1956年提出。他在探讨美、英、西德、意大利和墨西哥五国中的个体参与政治活动时,着力研究政治系统内的个人和社会各利益诉求主体对于该系统的态度取向,包括对整个政治体系、体系的输入与输出功能,以及自我政治角色的认知、情感和评价,并从中发现:人们的政治取向模式(政治文化类型)可分为三种——村落地域型政治文化(Parochial political culture)、臣民依附性政治文化(Subject political culture)和积极参与型政治文化(Participant political culture)。村落地域型政治文化的标志是人们对自己属地的认同感强于国家的认同,缺乏公民权益意识,在认知上既没有意愿也没有能力参与政治。臣民依附性政治文化的特征则表现为,人们认为自己对政府产生影响的能力很有限,易于服从并对政治参与比较消极;积极参与型政治文化是指公民对政治有密切的关注并有广泛的参与意愿和认知。公民是一种具有参与者取向、臣民和村民的混合;公民文化则是由这三种文化交汇而成,是一种民主的均衡理论,是一种过高的参与热情与政治冷漠之间的平衡,是对权威的服从和尊重与主动参与之间形成融合的一种政治文化。

阿尔蒙德的公民文化观是一种“系统性混合”,个体在政治过程中成为参与者,但并不放弃作为臣民或村民的取向。正是这种“混合性”使其公民文化中的公民在参与政治时表现出多元性,他们可能积极参与政治,也可能是消极参与政治。也正是因为这种“系统性混合”,“公民”身上所存留的“村民”、“臣民”色彩,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公民”参与政治的积极性。阿尔蒙德通过实证研究而形成的公民文化观可为具有臣民文化传统的中国公民文化建设提供可能路径,但对于传统臣民政治文化色彩影响较深的我们,还需要以应然的公民文化来呼吁、廓清建设公民文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在此意义上,阿伦特的公民文化观同样具有建设性价值。

阿伦特认为,一切人的条件都与政治有关,群体性是所有政治生命的主要条件,不仅仅是充分条件,而且还是必要条件。劳动、工作和行动作为三种群体性活动对于世人生存而言都是基本条件,然而,这三种活动之于人类却具有不同的意义。劳动(labour)是指人的一种维持生命的动物化活动,它的特点在于不留下永久客体,它的结果一经产生立即被消耗殆尽,基本上只是重复出现着生命现象的简单再生产。工作(work)不是自然的活动,工作营造了一个与自然界截然不同的“人工”世界,比劳动高一个层次,但工作所面对的世界还是物的世界,不是人与人的世界。尽管在工作中存在人与人的交往,但由于受自己工作能力的限制,其交往常常是偶然的、有限的,至多只是一种交换关系。行动是唯一不需要借助任何中介所进行的人的活动,是人存在的最完整的条件。阿伦特视野中的行动意味着采取主动,意味着开始,意味着促使某物启动,意味着行动者的“自我彰显”,意味着通过“言说”而发生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联,意味着相互交流而彼此认同,从而构成一个共同体。在言说和行动中,人们就共同拥有的话题、共同关心的幸福等,敞开阐释自己和展现自己,从而使别人理解自己。真正的、理想的人是参与政治生活的人,理想的政治生活是行动,理想的行动是积极参与,理想的参与场所是公共领域。因此,只有行动才能真正成就人。

尽管阿尔蒙德、阿伦特在阐释公民文化时着力点不同,但从应然角度来看,理想的公民文化应该是公民积极参与政治活动的,是理性的,是为理智而不是为感情所指导,是通过言说行为从事以民主为动力、法治为原则、自由为目的,并以充分保障人权为核心的政治实践方式。

(二) 公共理性:公民文化的核心要素

公民文化作为文化的一种形态,一种社会生活实践方式,思想价值观念、制度、语言符号、风俗习惯、社会关系等是其构成要素。公民文化在思想价值观念方面强调民主、法治、权利、自由、平等;在制度层面强调市场、社会和国家三种力量的相互制衡,凸显公共领域、公民社会组织在维权方面的重要性——对国家、政府的权力运作保持一种警觉,是民主政治运作不可或缺的社会力量;在语言符号方面彰显公共理性;在风俗习惯方面关注既有政治文化传统与民主政治之间的衔接;在社会关系方面注重人格平等,强调对弱势群体的社会关怀。公民文化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呈网状相互作用,其中任一要素的缺失或弱化都影响公民文化的建设。且在公民文化各因素之间协构而成的立体式运作过程中,公共理性是其内在支柱。这是因为:

首先,公共理性是公民素质的基本特征。罗尔斯认为,公共理性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资格的人的理性,是一个民主政体中的公民的基本特征。这种理性的主题是公共利益——公众的善,它是政治正义的核心,是政治的正义观念对社会基本制度结构的要求。换句话说,为确保政治的正义,自由民主社会中的任何人,在处理宪政要素和基本正义问题时,都要受公共理性的规范。这也就意味着,当代所倡导的公共理性既不是主权者基于强力的理性认知,也不是个人纯粹基于私人理性的、与个人偏好不可分离的推理,同时也不是少数知识精英的判断,而是平等的公民在考虑到所有其他公民的情况下进行的不偏不倚的推理,以及这种推理所达到的结果。

其次,公共理性是建构公共领域的基础。公共理性的主体是公民,公共理性的载体是“公共问题”。“公共问题”是人们的价值、观念、利益或生存条件受到威胁时出现的,是大众的问题,它超越了个人特定的环境和范畴,与社会生活、制度或历史文化传统有关。对“公共问题”的关注探讨本身就意味着走进“公共世界”,报刊、书籍、电视、广播、网络等是其讨论媒体,进而构成“公共空间”甚至“公共领域”。来自不同宗教信念、哲学思想、文化背景的人,围绕公共问题进行讨论与论辩,并最终取得共识结果,就意味着需要自由、平等、开放的讨论,意味着需要对话、商谈、慎议,意味着公民们遵循某些规范进行商谈和交往,意味着就自己的观点和行动给出所有其他公民都能够接受的理由。因此,公共领域的运作需要以公共理性为基础。

最后,公共理性是市场、社会、政府力量相互制衡的必要条件。当下是一个全球化的时代,不但经济问题要放在全球化的角度来思考,政治问题(特别是国际政治问题)、法律问题、文化问题等等,所有这一切都要纳入到全球化的思维框架中。与此相应,民权转变为世界公民权,人权问题已经远远不是“主权国家内部的事务,而是国际社会的共同事业”。在全球化境遇中,公民权、人权的维护不但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标志,而且成为制衡市场、社会和政府力量的标尺。因为,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防止市场对公民文化的侵袭和政府对公共领域的宰制,皆需发挥公共理性的功能。一个国家的公共管理、一个政党的公共执政不仅需有一套富有政治个性的解释话语,更要求这套话语与公共理性的规范性要求相一致,在民主和法治上为市场、公民社会、公民文化的运作创设条件。同样,为了避免市场的无序及其对公共领域的侵袭,需要发挥公众的力量,以公共理性精神为市场经济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价值平台,遵守公共规则过一种彰显经济民主的生活。

二、“说理”:公民文化的运作机制

公共理性作为一种伦理规范,首先是一种社会语言行为实践的结果,其运作离不开语言、言说。如果说公共理性是公民文化的核心要素,公共理性的社会显现过程则是“说理”过程。关于这一点,可从阿伦特的行动理论、罗尔斯的程序正义论和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中看出。

(一) 说理与言说/行动

极权主义之所以取得成功,在阿伦特看来不是来自武力,而是“一元化”意识形态的胜利,其核心是用一套完整的、包罗万象的、首尾一致的话语解释世界,个体听到的是总体性言说。偶然的、突发的事件不是被删除,就是被磨平,或被解释成如何符合一个总的目标。这个总的目标远远高于常识,它是未来历史前进的方向,是一个正在降临的预言。

处于极权社会中的人们,主要被当作实现一个伟大目标的工具,除此之外则感到自己是无力和多余的。由于其精神世界由总体性意识形态建构而成,他所拥有的观点只是重复和增值他邻人的观点。如此,每个人的思想被磨平,肉体虽然活着,但已经丧失了法律人格、道德人格和任何意义上的个体性,完全丧失了个人自动自发自主之能力,如散沙一般。群众在极权主义统治下,未能建立或进入公共空间,个体只能退回到私人生活,人与人之间的联系遭到破坏,每个人被切断了通往他人的正当道路。在全体一致向极权的统治者发出欢呼的那个瞬间,他们把自己的灵魂抵押给了魔鬼。

如何冲破极权主义的统治,让人深切感受自我的存在?如何重新回到常识、回到地面,将立足点放在自身力量的基础之上?如何打破意识形态的虚假说辞发出自己真实的声音,于人际关系网络中彰显自我?阿伦特给出的答案是基于言说的“积极行动”——“言行”,以此重构和保卫公共空间、过幸福生活。在她看来,“行动”和“言说”密不可分。“没有语言的伴随,行动不仅会失去其展现的特征,而且也同样会失去其理由。” “没有言语的行动不再是行动,因为这里不再有行动者;而行动者只有当他同时也是说话者时,他才能成为行动者。”行动者的言说不是复制宏大话语和意识形态,而是在言行中表明“我是谁”、积极地展现自我个性,从而使个体出现在人类世界中。作为言行者的个体和言说中显现出的个体都是社会、世界关系网络中的个体。通过行动的“开端”性、不可预期性、无限性,可冲破极权政治的各种限制和界限,通过在叙事中真实展现公共生活及存在的意义与价值,以建构、保护公共空间并照亮存在。在阿伦特的言说和行动理论中,强调言说和行动之于人类尊严的意义,言行体现人的自主性、创造性、交往性、差异性、平等性。在阿伦特的行动理论中,积极的、自由的、真实的“言说”本身就是政治正当性(政治实践之公理)的一种表现。

(二) 说理与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它强调,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是公平、合理的。案件当事人的参与性、机会对等性、裁判者的中立性、程序的合理性、自洽性和及时终结性,这六项实现程序正义最低限度的要求本身既是理性、正义的体现,也是一种“说理”实践。因为,公正的程序使参与各方成为理性的、负责的主体,受到平等对待,他们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自主意志得到保障,各方利益受到关注。程序正义这一“看得见的正义”可以让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等从心理上真诚接受和承认法院所作裁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有助于社会公众对法院、审判过程、法律制度的权威性产生普遍信服和尊重。

罗尔斯认为,程序正义可以运用到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结构的各个方面。在他看来,如何设计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对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合理分配,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合法期望进行合理的调节,是正义的主要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可以按照纯粹的程序正义观念来设计社会系统,以便它无论是什么结果都是正义的。

程序正义对于建构公民文化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防范国家权力滥用保障公民的权利,它可以避免社会的结构性冲突,它是衡量政治文明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尺度。程序正义是一种形式正义,如果一个国家、政府、社会缺乏形式正义,公民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公民文化建设将缺少最基本的社会条件。

(三) 说理与交往理性

如果说阿伦特阐释了“言行”,罗尔斯论证了言说的程序性,哈贝马斯则论述了在公共空间人们如何进行言说。他认为,公共领域中的交往行为所涉及到的是至少两个以上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之间的互动,这些主体使用口头的或口头之外的手段,建立起一种人际关系,以便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把他们的行为计划和行为协调起来。语言在交往理论中享有一种特殊地位——语言/交往行为不仅仅是一种沟通,一种为实现某种确定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它还为整个社会协调及尊重每个行为参与者的合理行为资格提供保障。这一点可从哈贝马斯对交往中所应遵循的三个要求、两个原则中体现出来。

为达成共识,说话者/沟通者/参与者/交往主体在提出一项“提议”时,作为一种“有效宣称”它必须具有语言的“可理解性”、说话者的“真诚性”、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及共同规范的“正当性”。前三者是指:发言者所提出的有效宣称会涉及到与其相关的三个世界——客观世界、社会世界、主观世界,为了使交往主体相互理解、达成共识,在客观世界关系中,说话者的宣称必须真实才是合理的;在主观世界关系中,说话者必须真诚才是合理的;在社会世界关系中,说话者的论辩必须正确才是合理的。共同规范的“正当性”是指经过程序式论辩使道德规范获得确认。在沟通过程中,要遵守普遍性原则和论辩原则。普遍性原则的内涵是:一个规范有效的条件在于规范必须能满足每个受影响者的特殊利益,而且其实施的后果和附带后果也必须使其所有受影响者皆能自由地接受。论辩原则是指:每个具有说话和行为能力之主体均可参加辩论;每个人均可对任何论点质疑;每个人均可将任何论点引进论辩中;每个人均可表达态度、欲望和需求;任何人均不可因内在或外在之压迫,而剥夺前述权利之享有。这两个原则表达了:一切有效的规范必须是而且是也只能是对话的规范、普遍意志的规范,而不是独白的规范、单独意志的规范,而且,被共同接受的规范是可以以论证的形式加以确立的。如此,交往就意味着:在有效宣称提出后,说话者可凭借“较佳论证的理论”来说服听者,而非使用任何形式的威吓手段;听者之所以接纳对方也并非受制于任何的压迫。如此,成就了一种“理想的言说情境”,说与听达到的便是有合理性基础的共识——有效的规范。

由阿伦特的“言说”、罗尔斯的程序正义到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可以看出:正义、公正、言说、公共空间等交织在一起。阿伦特的公共空间是由一些特殊的市民组成的,他们彼此之间进行非人格的、平等的对话,他们拒绝用同一性语言来交谈,以此抗拒政治、社会“技术”、“策略”所带来的异化。罗尔斯的正义论首先通过言说的程序正义表现出来。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是基于经济利益和政治争论组成的,通过交往沟通,人们试图超越他们自身的物质利益斗争而达成共识的言说平台。三大政治思想家的理论昭示出:自由、平等、人权、公正应为现代政治生活的内在支撑物,程序正义、公民的言说是其表现形式。

三、“说理”教育:建构公民文化的重要维度

当公共理性成为公民文化的内在支撑物,当“说理”成为公民文化的运作机制时,进行“说理”教育就成为建构公民文化的重要维度。结合前述内容,学校“说理”教育应该着力于以下方面:

(一) 关注公共领域

波士顿犹太人屠杀纪念碑上铭刻着这样一段话:“在德国,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不是犹太人;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会员;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徒;最后他们直奔我而来,却已经没有人能站出来为我说话了。”当社会成员间彼此冷漠,大多数人袖手旁观时,社会危机、社会罪恶就容易发生。

为了每个人生活的美好,需要人们彼此关注,关注共同的社会问题、社会议题,承担共同的社会责任,遵循共同的道德规范。凯克斯指出,“好社会有凝聚力,能长治久安,主要是因为社会成员在如何相互对待,什么样的生活算得上好,什么是利,什么是害等问题上有相当的共识。这种共识的基础就是共同价值和体系共同价值的道德习俗。道德习俗使得人们对彼此的行为可以有合理的期待,……可以彼此信赖依靠。”关注、帮助他人就是在关注、帮助自己,帮助他人过一种幸福有尊严的生活,就是帮助自己过一种幸福有尊严的生活。因此,“说理”教育首先要帮助受教育者学会关注公共领域。

帮助受教育者关注公共领域,不是道德说教,更不是一味地要求他们去认同“利他”倾向的道德规范。而应让他们认识到:冷漠自私并不单纯是个人道德问题,也不是单单通过提高个人修养所能完全解决的。因为,冷漠自私的产生也是一个与政治和经济体制有关的制度性排斥或不公问题。由制度所造成的公民权利不平等、贫富悬殊、官贵民贱、有权者恃强凌弱,本身就渗透着冷漠自私。如果制度性不公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必然会引发社会成员的普遍冷漠。人们会质疑:本该由社会和国家来关爱的弱势人群为什么要由我来照顾?社会都不管的事,我管有什么用?普遍的道德冷漠反过来又在容忍,甚至助长已经十分恶化的制度性不公。在一个充满不正义、不公平、不公正的社会里,很难维护个体的尊严。基于此,学校教育要帮助学生形成公共意识、参与公共生活的能力。公正、合理的公共生活是维护个体尊严的必要条件,个体需要关注公共生活的制度、秩序、政策以及建基其上的社会结构、阶层的合理性,关注其中发生的事件,对这些方面的关注其实就是在关注个体的生存环境、关注自己生活展开的可能路径、关注过一种尊严生活所应具备的条件。

(二) 形成公民文化核心价值理念

每个人都是一种社会关系性存在,个体的生命质量、生存状态也是一种关系问题。个体在世间生存究其实是一种“共在”。如何“共在”?以什么样的价值观念来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建构社会制度与道德规范?一部人类文明发展史,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一部思想价值观念史。其中,各个国家、各个民族在其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都有其相对明确的界定,并且各美其美。然而,到了全球化境遇的今天,各美其美的自我认同状况受到挑战。全球化把原本局限于一个群体内的公共生活舞台放大了,许多原本关起门来叫好的东西,却放不到世界舞台上,硬放上去,不但不觉得体面骄傲,反而觉得丢脸羞耻。全球化把群体认同、世界认同问题进而把公民文化建设问题推了出来。

认同离不开具体的认同对象,全球化视野中的认同对象不仅需要有本土特点,而且还需要有超群体的普遍价值。群体认同越是具有普遍价值内容,就越能在世界舞台上受到重视和赞美。因此,全球化背景下的群体认同既包含着对群体认同现状的反思与批评,而且还需要形成具有普世主义价值色彩的思想价值观。在全球化时代,随着社会意识由疆域性的民族国家扩大都超疆域的全人类群体,社会正义与全球正义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越来越无法分离。一个国家的政治生活能否体现社会正义和全球正义既是其政治文明的标志,也是其能否凝聚社会力量、立足世界舞台的标志。基于此,全球公民、公民身份的认同不仅仅是许多身份认同中的一种,而且是所有身份认同中高于其他种类的;公民文化建设也是全球化时代学校发挥政治功能所不能忽视的新课题,让受教育者形成人人自由、平等、有尊严的公民文化核心价值观念是公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 培养“说理”能力

“说理”一词在我国学校教育实践中并不是一个新鲜词汇,很多时候它是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时所采用的主要手段与方式。有教育者认为,理想的说理教育是:于教师而言既不是一个喋喋不休的说教过程,也不是一个用威慑力强制、压服的过程,而是一个依靠雄辩的事实、科学精辟的道理、鲜明真实的榜样和生动富有感染力的语言进行劝导的过程,是通过正面教育和循循善诱启发学生自觉形成某种思想认识的过程;于学生而言,则是一个由“懂”到“信”的转化过程。如换个角度看,这样的“说理”教育无论效果如何,其实质是“劝导”、“灌输”。在此过程中,受教育者没有机会公开地、自由地运用自己的理性,他们从中也很难学会“换位思考”、“倾听他人”,进而也很难形成“对话能力”、“交往理性”。在对“教育者”/“上级”/“权威”的单向倾听中,他们渐渐丧失了个人“发声”能力。这样的受教育者,既便“成人”/“成才”后,他们也比较容易盲从,甚至为了维护自己的尊严以牺牲自己的尊严为代价,或成为侵犯弱势群体尊严的“帮凶”,对民主秩序/正义制度的建构很难做出应有的贡献。

培养作为公民核心素质的“说理”能力,靠“劝导”式的教育践行是实现不了的,需要把“说理”贯彻于具体教育教学实践之中。“说理”是师生双方对话,不是教师宣讲,不是师生自说自话,它必须以逻辑、说理交流为基础,让学生学会区别原因和结果、事实和看法,关注偏见/成见、对话轮次、对话态度、对话方式对达成共识的影响。美国的民主进程之所以令世人瞩目,其国民之所以有较高的独立思考能力、公共理性,与他们从高小到初高中有一个持续不断的“说理”教育有关。他们的学校本身就是一个体现公共价值的地方,是一个着力于培养学生辨识说理策略、形成说理能力的场所。

当我们已经意识到公民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当公民文化价值取向成为全球化背景下文化发展不可阻挡的趋势时,当我们现有的公民文化建设仍在起步阶段时,学校教育作为培养公民的主渠道,让校园成为一个体现公民文化的范例也就有了必要性。公民不同于臣民、顺民、良民、暴民,学校应创设条件让受教育者以公民身份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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