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温州大学心理与行为研究所,温州 325035
“注意”的心理学研究已经取得了丰富的成果(杨治良,1996;坎特威茨等,2001)。但是,当我们阅读这些研究报告时,必须先回答一个问题:“注意是什么?”从已有的研究中,我们可以概括出“注意”概念的限定标准:“注意是意识在特定对象上的指向与集中”;“注意不是一个独立的心理过程,而是描述了知觉、思维等心理过程的某种状态”(艾森克等,2004;彭聃龄,2004;彭聃龄,张必隐,2004;杜威,1887/2010)。
当我们仔细考察“注意”研究时,却发现它的操作性定义与上述表达并不一致。此外,研究者通过对知觉的考察来获得关于注意的结论,那么,研究者如何分离出哪些是知觉加工的特征,哪些是注意的特征呢?出现在知觉过程中的“注意”和出现在思维过程中的“注意”是一样的吗?如果在概念层面上存在混淆与误读,是否意味着界定这个概念的解释体系本身面临更严重的挑战呢?本文从“注意”的概念分析入手,指出现有关于“注意”的心理学研究在概念和方法论领域都存在含混之处。文章将要论证:认知科学中的“注意”只是一个暂时的理论建构;当认知科学的解释范式发生转变,我们将不再需要“注意”这个概念。
一、“注意”概念的界定与心理本体论矛盾本文首先论证蕴含在“注意”的概念意义和研究方法之间的矛盾。
如前所述,“注意”的概念界定都可以总结为:“注意是意识在特定对象上的指向与集中”,以及“注意不是一个过程,而是其他心理过程的状态”。我们将会看到,正是这样一种已经成为常识的关于“注意”的概念界定其实蕴含着矛盾。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以上两种描述其实表达了完全不同的意义。当“注意”被定义为“意识在特定对象上的指向与集中”时,“注意”这个词便可以有两种词性,一是动词,它表达了一个动作,即意识的指向与集中;二是名词,它指代“意识的指向与集中”这个活动。
当“注意”被作为动词使用时,它暗示了动作的施动者与受动者的存在。在“注意”的这个定义中,动作的施动者被指定为“意识”。从“注意”概念的实际使用领域来看,受动者可以是:(一)某个外部对象,如“我注意到一个亮点”;(二)某个内在的心理内容,如“我注意到自己正在思考这个问题”。
在第一个例子中,“注意”作为动词描述了这样一个动作:我的意识指向并集中到了一个特定的亮点上。那么,我的意识是如何察觉到这个亮点的呢?显然,这需要经过一系列光的传播、视细胞受到光刺激产生兴奋、视神经以及视觉中枢参与的复杂加工。这个过程被称为“视知觉”,这是我察觉来自外部世界的视觉刺激的必要动作。在我说“我注意到一个亮点”的时候,必须默认我首先要经过“视知觉”察觉到这个刺激的存在。那么我对这个亮点的注意是否意味着在“视知觉”这个动作之上还需要叠加另一个“注意”的动作呢?倘若把“注意”当作名词,则它描述了“意识的指向与集中”这个动作,这种情况与前述把“注意”当作动词的情况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只不过动作的名称被替换了,但所表达的同样是在知觉过程的基础上叠加一个另外的动作。
如果存在“注意”这种独立的动作,它就应该有作为一个动作的开始、进行和结束,也就是说它一定会体现出作为动作在时间上的延续性,即一定要表现为一个过程。于是,就出现了和“注意不是过程而是其他心理过程的状态”这个陈述的矛盾。
在这个例子中有一种辩解,这就是“注意”并不是指一个独立的动作,而是对知觉特征的描述,也就是说,实际上是由于知觉的某种特征引导了意识的指向与集中。既然这里意识的指向与集中是由于知觉的特征而引起的,这说明知觉过程中存在某种特殊的动作,它们能够使得某些特别的知觉信息被意识察觉,而另一些则被忽视,并且这种动作可以被称为“注意”。这种条件下“注意”依然描述了一个动作,尽管这个动作是作为知觉过程的一部分,它依然表达了被叠加到知觉过程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心理过程。
辩解还可以这样说:“注意”仅仅描述了当下知觉的状态,即某些知觉信息正在被意识觉察到。既然处于“注意”状态下的心理过程是一种特殊状态,而除了“注意”状态以外还有很多“非注意”的状态。一个心理过程可以处于“注意”状态,也可以处于“非注意”状态,就会引发这样的追问:是什么机制导致了某种心理过程从“非注意”到“注意”状态的转变?在“注意”状态下的心理过程按照什么法则进行信息的筛选?以及是什么机制来进行这种筛选?上述问题都涉及到实现“注意”状态的各种实际动作,正是这些动作才使得“注意”状态成为可能,这些维持“注意”状态的动作实际上就是“注意的动作”。所以,“注意”仅仅描述状态的辩解是站不住的,因为没有特定动作就不会有相应的状态。
此外,这些辩解还要遭遇一个难题。除了知觉以外,其他心理过程,如记忆、思维都可能激发意识的指向与集中。于是,我们似乎可以这样说:“注意”这个概念可以用来对各种心理过程中的意识指向与集中进行描述。这样的判断是不成立的。第一,知觉、记忆和思维等过程如果是相互有区别的心智加工,那么它们激发意识的指向与集中的特征也应该存在差异,因此,我们实际上无法用一个统一的“注意”概念来描述这些不同的心理过程中的意识导向;第二,如果在各种心理过程中的意识导向都遵守同样的法则并能够被抽离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这说明实际上存在一个独立的“注意”过程,它被叠加在其他心理过程之上从而实现意识导向。这又回到“注意是不是一个心理过程”这个争论上了。
再来看第二个例子,“我注意到我正在思考这个问题”是对内在心理内容的觉察。和第一个例子一样,“注意”概念的出现都预设了存在某种动作使得意识能够对内在心理内容进行关注,或者使得意识从非关注状态转向关注状态。
总体而言,无论是针对外部对象还是内部对象,在“意识的指向与集中”这个意义上,“注意”概念的使用都必须要预设存在一个动作或一个操作过程,无论这个动作是否被直接命名为“注意”,它实际上都体现为一个和其他心理过程相区分的独立的“注意动作”或“注意过程”。这和“注意不是一个过程”的命题相矛盾。
当然,我们也可以放弃“注意不是过程”这个命题,接受“注意过程”这种定义,把“注意”当作是一个叠加在其他心理过程上的动作。但这又会带来心智本体意义的矛盾。当我说:“我注意到一个亮点”或“我注意到我正在思考”的时候,我将陈述两个事件,一个是我对光点产生了知觉或正在思考;另一个事件是我(另一个我)正在关注我正在进行的知觉或思考。显然,这种陈述方式导致了自我的分离,其中一个自我进行某种直接的心理加工,如,知觉、思考等,而另一个自我则在前者所报告的内容中选择某一些内容加以关注,即“注意”到它们。而后者才是真正的自我,但它只能够通过前一个自我呈报的信息间接地了解外部世界,就如同在观看前者为它上演的一幕幕戏剧,这就是所谓的“笛卡尔戏剧”。如果自我是一个被囚禁在心灵中观看戏剧的观众,那么在自我中是否还存在一个小的自我,它需要一个更加内在层面的知觉以及“注意”,并通过它们来观看这个外在自我的戏剧呢?以此类推,这个小自我中也应该还有一个更小的自我,……如此以至无穷。这就是当代认知科学理论在批判笛卡尔心理观时所提出的“小人悖论”(Leahey,2006)。
因此,关于“注意”概念的定义实际上不可避免地将“注意”的含义引向一个动作。而“注意”被当作——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地——一个动作的基础正是笛卡尔的身心二元论,因此,一旦定义了“注意”概念,研究就被局限于身心二元论的域界内,身心二元论固有的本体论与方法论矛盾也一定会在有关“注意”的研究中体现出来。
二、关于“注意”的实验研究的方法论矛盾“注意”的心理学实验研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主观报告法,另一类是正确率或反应时法。这两类方法都蕴含了概念定义不统一而导致的研究逻辑矛盾。
主观报告是较早的“注意”研究方法,其过程可以概括为:刺激-知觉控制-报告知觉结果。在这个过程中,“注意”的意义是什么呢?
如果将“注意”看作是对知觉的控制,实验操作的过程就成了:刺激-知觉-注意控制-报告知觉结果。因此,不同的注意理论模型实际上都将“注意”定义为某种特殊的信息选择装置;所不同的是这个信息选择装置的位置和工作方式的差异(邵志芳,2006)。于是,“注意”实际上被默认为和其他过程等同的心理加工,从而具有过程性或动作性特征。“注意”的这种操作性定义导致了实验结论的矛盾。
首先,实验结果来自被试报告自己“注意”到的信息,而“报告”本身是需要“注意”参与的。报告时“注意”的介入会不会影响报告前被试的信息保留结果呢?Sperling(1960)的研究证实,被试在报告前能够保留更多的信息,而报告本身会导致信息的丢失或改变。因此,通过被试的主观报告所得到的结果实际上反映了被试在报告时所进行的信息加工,而之前的知觉加工特征实际上被掩盖了。因此,通过主观报告所获得的结果反映的是被试报告时的“注意”特征而不是知觉的“注意”特征。在物理学中有一个“测不准定律”,意指在极微观的层面上,我们不可能准确把握微观粒子的运动,因为观察本身就会对粒子的运动产生影响。以此为类比,我们似乎应该承认在心理学中也存在“测不准定律”,即对于某些极其微妙的心理过程,哪怕是非常微弱的额外条件都可能影响其正在进行的加工过程。在“注意”的研究中,被试需要在极复杂的刺激环境中分辨“追随刺激”,这是一个需要高度意识关注投入的任务,同时被试还有一个“注意”任务,即要做好随时报告知觉结果的准备。因此,在这类实验中被试实际上承担了两个任务,一个是“追随任务”、一个是“报告任务”。其中,“报告任务”会不会对“追随任务”产生干扰呢?冯特在1862就通过“注意分配仪”的实验结果表明人不可能同时执行两项“注意”任务。在执行两个任务时,总有一个任务会被干扰而不能准确完成(转引自:赫根汉,2004)。由此,我们不难理解,在主观报告的实验中,被试实际上承担了两项任务,实验结果的误差是在所难免的。
其次,主观报告任务的完成还依赖于被试对自己正在执行的“注意”任务的“注意”。也就是说,被试需要报告:“我注意到……”,这个结果有赖于:“我注意到‘我注意到……’”,因此,被试的报告结果实际上是:“我注意到‘我注意到……’”,而被试要报告这个结果,需要:“我注意到‘我注意到:我注意到……’”,……如此类推以至无穷,这里又出现了一个无穷递归的难题。由此可见,如果“注意”被当作一个动作,则主观报告是不能够考察“注意”动作本身的,因为主观报告本身必需依赖于“注意动作”,这就成了用“注意”来考察“注意”的循环解释。
如果实验研究者坚持将“注意”定义为一种状态描述,是否就能够避免上述矛盾呢?
在双耳分听的实验模式中,被试通过大声重复所听到内容的方式来“追随”来自一个耳朵的刺激(转引自:邵志芳,2006)。实验者将被试的“追随”定义为“注意状态”。在实验中,被试的知觉被强加了一个外在的控制力,所以被试报告“听到”的结果虽然来自其知觉,却是反映了知觉受到外在的强制力控制下的表现。它可能是知觉在外力作用下的表现,也可能是外力本身的表现。所以,这类实验结果反映了信息加工的哪一个环节是不清楚的。
另外,所谓“知觉的注意状态”也是不可定义的概念。因为我们只能依据被试在任务中的成绩来认定其是否处于“注意状态”,但是在解释其任务成绩的时候,我们又必须依据被试的知觉“是否处于注意状态”来衡量。即“为什么说被试处于‘注意状态’?因为他(她)完成任务的成绩好”;“为什么被试完成任务的成绩好?因为他(她)正处于‘注意状态’”。可见,在任务成绩和“注意状态”之间也存在着循环论证。
最后,主观报告法是对假设的充分性论证而不是充分必要性论证。
在双耳分听实验中,实验者要求被试“追随”来自一侧耳朵的信息。这样的控制可能只对某一领域的知觉有效,而不会影响其他领域的知觉。比如,被试被要求“追随”来自右耳的阅读信息,实验者假设这样的要求可以抑制被试对来自左耳的听觉加工。这个假设的前提是被试对所有信息的加工都采用同一个机制。已经有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知觉加工有可能是领域特殊的(福多,2004;熊哲宏, 2002a, 2004;蒋柯,熊哲宏,2008;蒋柯, 2009, 2010)。从领域特殊性的观点来看,被试对普通文段的听觉加工采用一种机制,而对与自己相关的信息,如自己的名字的加工则采用另一套机制,这两套机制可能互不相干。因此,在被试“追随”右耳的阅读内容时,他(她)并没有启用名字加工机制。没有启用不等于被抑制,所以当左耳出现被试自己的名字读音时,他(她)的另一套机制就会被激活。于是,这个实验的结果只能够说明实验控制激活了某些听觉信息的加工机制,但不能证明另一些机制被抑制。即,实验控制实现了让被试的意识“指向”某个目标,但不能保证被试的意识“只指向”这个目标。
接下来,新近的“注意”研究也不能避免这类矛盾。新近的研究中,实验者采用了如反应时、正确率以及再认率等指标来评价被试在特定“注意”水平下的作业成绩(Pottage & Schaefer,2012)。这类实验的前提预设是“被试的‘注意’水平越高,其作业成绩就越好”。但是,我们并不能依此确定“作业成绩越好,被试的‘注意’水平就越高”。所以,实验者希望通过被试的作业成绩反推其“注意”水平在逻辑上不成立。
用反应时、正确率等指标作为“注意”研究的因变量还存在研究效度的困难。这类指标同时也是用来侦察内隐加工的手段。因为反应时、正确率等指标的改变有可能是由于内隐加工导致的。内隐加工的特征是无意识性。而“注意”实验研究的目的是考察意识的参与程度与信息加工水平的关系。反应时等指标既作为无意识加工的研究手段,又用来考察意识参与的信息加工,那么,实验如何保证这些指标只反应了意识的加工而没有受到无意识加工的影响呢?对于内隐研究来说,要排除意识加工的干扰是容易实现的。但是反过来,“注意”研究想要排除内隐加工的干扰就很难了。
三、第二代认知科学可以不需要“注意”概念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注意”概念蕴含了难以调和的矛盾。但是为什么长久以来认知科学宁愿忽视这些矛盾而保留“注意”这个概念呢?本文以为,“注意”概念提示的矛盾不是来自概念的定义方式,而是当前认知科学的解释范式用结构来把握心理本体的必然结果。
心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使自己符合科学的要求,因此,它必须为自己建构一个容易用科学方法来描述的对象。关于心理本体的研究存在两种目标取向:功能性的和结构性的。即心理可能表现为功能的实现、也可能表现出结构的特征,但是这两者哪一个是心理的本体?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导致了功能主义和结构主义之争。和功能相比,结构是比较具体的存在,对结构的考察比较容易量化,更加容易满足科学的标准。所以,大多数心理学家倾向于采取结构主义取向,将心理本体定义为结构(皮亚杰,1984)。“注意”概念就是一种结构主义取向的心理学建构。在结构主义取向下,心理活动所体现出来的功能性特征都必须被纳入到结构特征中予以描述。如果意识参与的信息加工体现出某种功能性特征,就需要建构一个结构来解释这种加工。尽管结构主义取向的心理学家已经认识到“注意”是一种功能特征,但是他们依然坚持用结构的语汇来描述它。因为离开了结构,心理功能将不能被科学研究所认可。
虽然功能主义的心理学曾经也有过自己的声音,但是因为显得不够“科学”而被边缘化。在进入21世纪的时候,一些学者意识到了结构主义取向的认知科学在心理本体问题上的误差,因此,他们提出了“第二代认知科学”(熊哲宏,2002b;李其维,2008;蒋柯,2011),倡导一种功能主义取向的、整体化的、系统性的以及具身性的认知科学研究取向,与20世纪初的功能主义心理学(McDougall,1928)遥相呼应。第二代认知科学与“第一代认知科学”相比,其变革是发生在基本解释范式层面上的,即从过去的关于心理本体的结构主义解释取向转变为功能主义取向。在功能主义的解释取向下,是否存在实现“注意”这种心理结构就不重要了,关键是心理以某种方式实现信息加工对于个体的生存是否具有功能性意义,因为功能是逻辑上的先在,满足某种特定功能可以有多种不同的结构选择,所以某种特定的结构就不再是必须的了。
综上所述,“注意”就像曾经被广泛使用过的“燃素”、“以太”等科学概念、以及“视线”等常识概念一样,其描述的对象本身并不存在,只是当时解释范式下的一种理论建构,当解释范式发生转变,它们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本文以为,目前“注意”概念与研究的问题不能通过技术层面的改进得到解决,必须在心理本体的解释层面发生变革,而关于心理本体解释的变革则可能会让我们完全放弃“注意”这个概念。
致谢: 西南民族大学社会学与心理学学院应用心理学2011届毕业生商婧、胥良两位同学协助收集整理文献,谨表谢意。艾森克, M. W., 肖恩, M. T. (2004). 认知心理学(第四版) (高定国, 肖晓云. 译). 上海: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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