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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15, Vol. 33 Issue (2): 34-40  DOI: 10.16382/j.cnki.1000-5560.2015.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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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蔡国春, 潘震鑫, 王春燕. 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的演进与展望.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15, 33(2): 34-40. DOI: 10.16382/j.cnki.1000-5560.2015.02.005.
CAI Guochun, PAN Zhenxin, WANG Chunyan. Evolution and Prospect of Academic Committee System in China's Higher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Journal of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Educational Sciences), 2015, 33(2): 34-40. DOI: 10.16382/j.cnki.1000-5560.2015.02.005.

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0YJA880004)、江苏省第四期“333工程”科研项目资助计划(BRA2012181)“中国大学学术委员会制度研究”
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的演进与展望
蔡国春1, 潘震鑫2, 王春燕3     
1 江苏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徐州 221116;
2 江苏师范大学发展规划处,徐州 221116;
3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泰州 225300
摘要:建国后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历经萌芽、初创到基本确立的演进历程。长期以来,理应由学术委员会所行使的学术权力与高校内部的政治权力、行政权力混沌不分。至《高等教育法》提出设立学术委员会的要求并明确其职责后,学术权力才从“潜隐”趋于“显现”。但总的来说,直至目前,学术权力仍处于依附状态。我们需要进一步强化对学术权力本质及其必要性的认识,将加强学术委员会制度建设作为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必然抓手,促进学术权力从“依附”走向“独立”。在这一方面,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无疑具有里程碑意义,它意味着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从“制度设计”迈入“实践建设”的新时代。
关键词大学治理    学术权力    学术委员会    制度演进    
Evolution and Prospect of Academic Committee System in China's Higher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CAI Guochun1, PAN Zhenxin2, WANG Chunyan3     
1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Jiangsu Normal University. Xuzhou 221116, China;
2 Division of Development and Planning, Jiangsu Normal University, Xuzhou 221116, China;
3 Taizhou College of Vocation and Technology, Taizhou 225300, China
Abstract: In China's higher education, the academic committee system has undergone three stages of development: budding, startup and establishment. For a long period of time, the academic power, which should have been exercised by the academic committee, has not been clearly separated from political power and executive power. Higher Education Act proposed the establishment of academic committee, stipulating the committee's responsibility. As a result, the academic power has become more explicit than implicit. However, the academic power is still in the state of attachment. In future, it is quite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the awareness of the nature and necessity of the academic power, and reinforce the building of the academic committee system in support of the construction of modern university system. In a long run, the status of the academic power should be independent, rather than being attached to other authorities. Regulations of Academic Committee in Universities issued by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is undoubtedly a milestone, which means a shift of the academic committee from the period of system design into a new era of practical construction.
Key words: university governance    academic power    academic committee    system evolution    

在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中,学术委员会是学术权力得以彰显与实现的重要载体。因此,本文关于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的历史分期,主要依据建国以来不同时期高校内部学术权力的“显示度”为标准,借助法律法规与政策文本的分析,结合高校内部领导体制的历史变迁,考察学术权力与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关系的变化,探明我国高校学术委员制度的演进历程及其特征,并按照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要求,对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建设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潜隐的”学术权力:学术委员会制度的萌芽时期 (一) “一长制”之下的“校务委员会”

建国初期,我国高等学校内部领导体制实行“一长制”。1950年8月14日,经政务院批准,教育部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关于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法令—《高等学校暂行规程》(以下简称《暂行规程》)。其中规定“大学及专门学院采校(院)长负责制”,“大学及专门学院在校(院)长领导下设校(院)务委员会”。其职责主要包括:(1)审查各系及各教研组的教学计划、研究计划及工作报告;(2)通过预算和决算;(3)通过各项重要制度及规章;(4)议决有关学生重大奖惩事项;(5)议决全校(院)重大兴革事项。从上述规定职责中,我们不难看出,这时的校务委员会是处理高校内部行政和学术事务的混合机构,现时学术委员会职责基本包含在当时校务委员会职责之中。

在人员组成方面,《暂行规程》明确规定,校(院)务委员会由校(院)长、副校(院)长、教务长、副教务长、总务长、图书馆长(主任)、各院(大学中的学院)院长、各系主任、工会代表四人至六人及学生会代表二人等组成,校(院)长为当然主席。可以看出,高校行政负责人和有关部门、院系负责人在校务委员会中占多数,不兼行政职务的教职工和学生代表仅占少数席位。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校做法则与《暂行规程》规定不尽相同。建国初期的中国人民大学在校长领导下设立“大学事务委员会”,其职责是“研究决定有关大学的教育、管理的一切重大事项”,这其中自然包括学术事务。组成结构与《暂行规程》相比,缺了教务长、副教务长、总务长,多了校长办公室主任,“工会代表四人至六人及学生会代表二人”改为“教师工会主席和学生会主席”。这一规定使得行政人员更加居于主导地位。1955年3月华中工学院(现华中科技大学)成立的院务委员会更是如此,50名委员中有47名是主要行政人员。

需要指出的是,在“一长制”时期的1956年,教育部曾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章程草案》,其中就有“学术委员会”的提法和规定:“在校、院长负责制的基础上,高等学校的校、院长领导学校的全部工作、代表学校处理一切问题。高等学校的学术委员会由校、院长担任主席,讨论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学衔授予问题”。这是新中国第一部提及“学术委员会”的规章条文。但这时的学术委员会职权与校(院)长职权是浑然一体的,关于学术委员会职责的规定,意在强化“一长制”下的校长权力,而不是当下意义上的学术权力。此后,由于“一长制”的废除,“名义上的”学术委员会也随之消亡。

(二) “党委领导校务委员会”时期的“学术委员会”

“党委领导校务委员会”的高校领导体制分为两个时期,一是党委领导下校务委员会负责制(1958—1961年),二是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1961—1966年)。两种体制的共同点是废除“一长制”,强化高校党委(政治权力)的领导权。

1958年9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明确规定:“在一切高等学校中,应当实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一长制容易脱离党委领导,所以是不妥当的”。《指示》明确改变了高等学校领导体制,强调学校党委要领导和监督本校行政系统工作。而在此之前,“学校党委一般只管党的自身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不领导学校的行政工作”。该文件将“校务委员会提升到了高校内部管理体制的负责地位,但没有对其地位、职责作详细规定”,主要精神在于“破除一长制领导模式,加强党的领导,普通教师和学生应有参与学校事务的较多的权力”。但实际带来的结果是“加强了党的领导,个人负责却消失了”,“校务委员会形同虚设,行政工作无具体人负责,普遍出现以党代政、党政不分、党委包揽所有行政事务的迹象”。如中国人民大学“50年代中期其内部管理体制就发生了改变,党委书记取代校长成为大学的最高责任者”。

直至1961年,在总结建国12年来高等教育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高教六十条”)。其中第五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的领导制度,是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高等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行政工作的集体领导组织。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该由校长提交校务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由校长负责组织执行”。其职责范围主要包括:(1)学校的教学工作、生产劳动、研究生培养、科学研究、物质储备、生活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计划;(2)各系工作中的某些重大问题;(3)招生计划、毕业生分配、师资培养、教师职务提升等工作;(4)制定和修改全校性的规章制度;(5)审查学校的预算、决算。《条例》与1950年《高等学校暂行规程》相比,校务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范围有所扩大,增加了招生计划、毕业生分配、师资培养、教师职务晋升以及研究生培养计划等。组成人员有“校长、副校长、党委书记、教务长、总务长、系主任,若干教授和其他必要人员。正副校长担任校务委员会的正副主任。”我们可以看出,与1950年《暂行规程》相比,“高教六十条”中没有了副教务长、图书馆长、各学院院长(大学中各学院当时被取消)、工会代表及学生会代表。新添党委书记一员,旨在加强党的领导;另外,除行政人员之外,还增加了“若干教授和其他必要人员”。上述人员产生办法是“由校长商同学校党委会提出名单,报请教育部批准任命”。

1963年,教育部规定,“高等学校可试行在校务委员会下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党委和行政在领导学术工作方面的助手”。其职责主要有“对科学研究工作的规划、计划和重大仪器设备的添置进行审议,评审重大科研成果,并研究科学研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学校领导提出建议”。人员构成是“学术造诣较深的教师”。此番规定值得注意的有三点,一是学术委员会是党委、行政的助手,协助党委、行政领导学术工作。这个定位意味着,学术委员会侧重于行使“学术权力”的职能首次得到明确;二是作为校务委员会的下设机构,学术委员会的“学术权力”是附属于“行政权力”的结构之中的,其职权限于审议和咨询;三是对组成人员的学术身份加以明确,提出由学术造诣深的教师参加,体现了“教授治学”最初意愿。这一规定与以往文本的区别在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第一次明文规定了学术委员会与党委、行政的隶属关系,同时也较为明确地认可了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管理中的独特地位。但遗憾的是,因当时复杂的政治形势及随后的“文革”爆发,此项规定实际上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

总体来说,这一时期是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的萌芽阶段,校务委员会是处理学校行政事务和学术事务的主要机构,“学术权力”隐含或者附属于“行政权力”。

(三) “一元化领导”之下的“学术委员会”(1966—1977年)

在“文化大革命”的大部分时间内,高等学校内部运行处于极度混乱状态,具体可分为两个阶段:从1966年至1969年,高校处于“无政府”状态,既无党的领导,也没有校长负责。从1969年到1977年实行的是党政合一的革命委员会“一元化领导”制度,取代原先各级党组织和行政领导。大多数高校按此前规定设立的校务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学术委员会事实上不复存在。与众不同的是,1973年1月4日,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革命委员会的下设机构)成立了。这与当时环境有一定关联。时任清华大学负责人的何东昌,根据周恩来总理指示精神,调研和调整学员教学计划,增加业务理论课学时和半年文化补习,组织为文革中毕业的新教师进行业务培训,筹备开办固体物理等研究班。此时的清华大学正准备步入正轨,搞好教学、科研等工作。但好景不长,1973年10月19日,“校党委常委扩大会揭发批判何东昌,……,把何东昌打成‘资产阶级复辟势力的代表人物’”。新成立的学术委员会也陷入瘫痪状态,直至1978年才作为独立的组织机构再次成立。

二、“显现的”学术权力:学术委员会制度的初创时期 (一) 学术委员会在高校普遍建立(1978—1998年)

1978年10月教育部颁布《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这是对1961年“高教六十条”的重新修订。其中,第五十条提出:“高等学校的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由于高等学校领导体制的改变,过去作为学校工作集体领导组织的校务委员会,已经不存在了”。“把原先具有决策和执行权力的校务委员会变成为一个没有任何实际权力的非常设机构,从而进一步强化了党委的权力”。《条例》明确规定,取消校务委员会,设立学术委员会,在校长和副校长的领导和主持下开展工作。其职责包括:对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工作和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审查、鉴定科学研究的成果;评议研究生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参与提升教授、副教授工作的审议;主持校内学术讨论会;组织参加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国内高校按照规定,普遍设立了这一学术机构,如复旦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邮电大学、武汉科技大学、西北农业大学等。但因《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组成办法和组成人员资格,各高校在实际工作中具有较大的任意性。

不难看出,这一时期高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主要集中在学术事务方面,针对学术事务行使咨询权、审查权,但本质上还是学校行政权力在学术领域的延伸。

此后,随着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颁布实施,各校普遍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条例规定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务评定的职权;加之1983年起高校普遍设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以及此间许多高校设立了教学工作委员会,分别行使教师职务晋升评审权和教学工作评定权,从而导致在1978年《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中明确的学术委员会职责被分割肢解,在有的学校学术委员会几乎也形同虚设了。

需要说明的是,1985—1989年期间部分高校试行校长负责制。此阶段再次出现的校务委员会,不再具备以前在行政与学术领域所拥有的决策权,仅仅是“学校工作的咨询机构,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可以受校长委托,代表学校进行某些活动”。

从总体上看,这一时期学术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实际上还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学校层面的权力结构,主要还是党委权力与行政权力并列处于优势地位。学术权力从属于行政权力并被分割到诸多行政部门,学术委员会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际作为方面都没有从整体上获得独立地位。

(二) 学术委员会地位的依法确立(1999—2010年)

1998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法律形式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确立下来,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与此同时,最值得注意的是,《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其职责是“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第一次确立了学术委员会的独立地位。与1978年《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规定相比,不再涉及教师职务评定和学位评定等(因为此两项职责已经分别由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与1950—1966年期间的校务委员会相比,此时的学术委员会已经被设计为专门负责学术事务的机构,明确了教师参与学术事务决策和管理的性质和范围,强调了学术权力所具有的独特作用。《高等教育法》对于学术委员会的明文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以教授为代表的学术人员参与学术管理的进程,高校学术管理体系开始发生历史性变化。

以清华大学为例,在学术委员会组成结构方面,2004年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换届时,中国科学院院士、航空航天学院常务副院长杨卫教授当选新一届主任。“新一届校学术委员会有50名委员,而且,绝大部分都是通过各个院系教授投票选举产生的, ……所有院系为本次学术委员会换届而举行的投票会议教授们到得是最齐的。应该说此次新当选的委员都是教授们的代表”。教授们的学术权力得到较为充分的发挥。而且,学术委员会内部分工更加具体明确,成立了四个工作组:教学工作组、科学研究工作组、学术水平和学术道德工作组以及学术交流工作组。教学工作组主要进行教学、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审议;科学研究工作组进行与科研项目、人才水平有关的审议;学术水平和学术道德工作组进行学术水平和学术道德有关的审议;学术交流工作组进行学术交流方面的组织工作。在职责权限方面,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是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另外,学校还充分发挥校学术委员会在组织基础研究和交叉学科研究、建设良好校园环境、开展学校事业发展的战略和政策研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学校战略发展提供政策建议,为学校各级决策提供建议和咨询。在运行机制方面,清华大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每月召开一次务虚会的机制创新,根据具有的问题及时地召开会议,并解决存在的问题。由此可见,学术委员会制度在清华等重点大学的实践,标志着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三) 学术委员会制度建设的新进展(2010—2013年)

《高等教育法》的颁布实施,不仅促进了理论界关于学术委员会制度研究的深化,同时也推进了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建设的实践创新步伐。2010年颁布实施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回应了关于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诉求。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相关论述中,提出要完善大学治理结构,“公办高等学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依法落实党委、校长职权。”“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至此,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三元权力模式”初见端倪,学术权力的独立地位得以确认,“教授治学”作为学术委员会制度实现途径得到广泛认可。与此同时,《规划纲要》还要求各类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为此,2011年7月教育部颁布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31号令),就高校章程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章程建设进一步推动了学术委员会制度建设的讨论,在章程制定的实践中,关于学术委员会制度的规定成为众人瞩目的核心。

这一时期,有一个问题特别值得关注,那就是如何保证学术委员会体现的学术权力与政治权力、行政权力真正实现相对独立。围绕这一问题,许多学校开启了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具有历史意义的新探索,各大媒体也参与其中,引发了关于学术委员会制度建设的新一轮争议。这些探索的实质和争论的焦点是共同的,就是如何才能彰显学术权力,实现学术权力的相对“独立性”。

2011年6月,复旦大学选举产生由43人组成的第六届学术委员会,校领导全部不在其中。复旦大学校长杨玉良是“领导退席”的推动者之一,在新一届学术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时,应邀列席旁听的杨玉良表示:“将坚决保障学术委员会运行的独立性。”此前也有几所大学宣布校长不再进入学术委员会,如2010年6月,华中师范大学新一届学术委员会成立,除分管学术工作的副校长外,其他几位校领导全部退出;2011年3月,山东大学公布的新一届学术委员会23人名单中,没有了校长徐显明的名字。与此相类似的还有吉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多所高校。这些做法和表态得到媒体热捧,“大学校长退出学术委员会”的“革新”似乎即将成为“时尚”。面对媒体的“狂欢”,不同意见者也著文发声,东北师范大学政策研究室严蔚刚认为,“大学校长不应退出学术委员会”。主要观点是,我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大学校长的职责:“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从中可以看出,处于大学的中心工作“教学”和“科学研究”,校长需要“全面负责”。《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对学术委员会也作了相关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从中可以看出,学术委员会的职责都是围绕着教学、科学研究等内容展开的。因此,作者质询,如果“校长退出学术委员会”,那就是让一个退出学术事务的人“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这又是什么逻辑呢?另一则评论来自北京大学历史学教授罗志田,他的看法是,目前大学里的学术委员会,不啻一个多学科综合代表会议,未必真能解决学术问题。即使我们坚持这种由委员会决定学术的体制,校长也不必退出。今日的校长多数都是院士或学科带头人(党委书记也多半是学术带头人),一位学有所长、肩负重任的学者,为什么要回避学术决策?

争论归争论,我们看到的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关于学术权力的讨论已经走过“期待认可”的时代,学术委员会制度建设也因此进入了“彰显作为”的实践操作期。

三、总结与展望:从“依附”走向“独立”的学术委员会

综上所述,新中国成立以来,高等学校内部领导体制尽管发生过多次变化,但在较长时期主要表现为政治权力和行政权力主导的局面。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高等教育法》颁布实施以来,随着各校学术委员会的普遍建立,学术权力从“潜隐”趋于“显现”。但总体来说,直至目前学术权力仍然处于“依附”状态,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因而没能发挥出应有的积极作用。其主要原因在于,我们对学术权力的本质及其必要性,还缺乏足够的认识。

学术权力是维护大学自治的有力保障。学术权力既不是可有可无,也不只是关乎内部治理,而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因素。大学自治是西方大学实现成功治理与促进大学学术发展的思想基础。大学自治的核心在于大学能够独立处理内部事务。由于大学取得了自治权,保证其可以自由地管理内部学术事务,从而为学术权力的发挥提供了保障,学术委员会制度的合法性也因此得以确立。学术性是大学组织最为核心的特性,它界定了大学组织的根本属性,构成了大学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边界。学术权力的彰显不仅是优化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需要,也是规范政府与高校关系,进一步保障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必然要求。在高校既往(现有)的权力结构中,政治权力和行政权力几乎主导一切事务,从而导致政府“天然地”认为,高校就是“自己的”附属机构。今后,如果政治权力和行政权力适当地、更多地让位于学术权力,给予学术权力一定的独立地位,就能有助于消解高校作为政府附属机构的“正当性”。不可否认,在高等教育改革过程中,许多高校虽然获得了比以往更多的自主权,但外部行政权力直接领导着高校内部的行政权力,必然导致内部行政权力凌驾于学术权力之上,因而难以建立学术权力主导的学术制度,也不能真正建立起众人期望的现代大学制度。而学术委员会制度建设正是维护学术权力的有力保障,是实现“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我们必须从大学组织的根本特征和大学作为学术组织的长远发展着眼,进一步加强学术委员会制度建设。

加强学术委员会制度建设是我国新一轮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必然要求。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在这个教育改革犹如“政策流行病”席卷全球的时代,学术委员会制度的建设不是高等教育领域内一个孤立、单一的问题,同时也深受整个高等教育体制的制约。改革最诚实的办法是谨慎实验式的,大范围的改革是需要的,但是操作起来非常困难。温和的改革药方是从那些看上去可行的和明智的事情上开始着手。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既是我国当前及今后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加强高等教育制度建设的一个具体的实践目标。而学术委员会制度建设恰恰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牛鼻子”,加强学术委员会制度建设是探索我国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优化的有效途径,是推进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必然抓手。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建设一个相对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彰显“独立的”学术权力。即,在我国大学内部治理和运行过程中,实现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共同作用,形成“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的三元权力体系。值得关注的是,2014年1月,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35号令,以下简称《规程》),这一事件在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特别是学术委员会制度建设史上,注定具有里程碑意义。《规程》颁布意味着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创新,不再简单停留在理念和设计阶段,而是真正迈入实践与建设的新时代。

《规程》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规程》的制订是为了“促进高等学校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第二条则对高等学校提出了要求,“高等学校应当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据过去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规制和一般认识,对于学术委员会的定位,仅限于其对学术事务的审议和评定两个方面(《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就是如此)。而从《规程》文本来看,第一次提出了学术委员会拥有对学术事务的决策权。《规程》第三条对高等学校提出更为明确的要求:“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学术委员会所代表的学术权力发挥作用的领域,更对现存权力主导机构提出了尊重与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性”的要求。事实上,我们所倡导的“教授治学”,其主旨正是从“独立”这个本质意义上进一步彰显学术权力,从而更好地回应大学“共治”的合理诉求。增强学术权力是完善现代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必然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失去了优势地位,而是要在合理定位和限定其职能范围的基础上实现三者的平衡与协调。

当然,在实践中,彰显学术权力、实现学术权力的“独立性”,还意味着必须确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而“统筹行使学术事务职权”的核心地位,突出学术权力的“统整性”,其抓手是通过高等学校章程建设进一步梳理现有体制内若干学术权力的“枝蔓”,整合分散依托于各行政部门的各类学术评定机构,合并纳入学术委员会的制度体系,将学术委员会建设成为“独立”而又“整合”的学术权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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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新闻网,http://news.tsinghua.edu.cn/new/readnews.php?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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