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 2018, Vol. 36 ›› Issue (2): 29-37+153.doi: 10.16382/j.cnki.1000-5560.2018.02.003
于安
YU An
摘要: 公立高等学校治理应当实行法治优先的原则,以法治引导大学治理体制和结构改革的全部过程,将法治嵌入大学管理的各个环节。作为提供公益教育服务的事业组织,公立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最高属性是公益,大学的教育服务活动应当纳入公益行政诉讼的监督范围。应当依照公益服务原则,对大学办学自主权进行系统化整理和法典化。为弥补民事法人功能的有限性,应当加快公共事业法人的制度构建和工作实验。多科性大学治理中心向基层院系的非正式转移,严重损害了既有的法律责任体系,应当尽快地调整、限制和消除基层院系的行政功能。大学教师的权利具有公益内涵,应当破除单位内部从属关系的限制,接受社会法和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的系统调整和国家机关的全面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