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 2020, Vol. 38 ›› Issue (10): 78-88.doi: 10.16382/j.cnki.1000-5560.2020.10.007
董圣足
Dong Shengzu
摘要: 由“红筹模式”衍生出“可变利益实体”(VIE)架构,再通过协议控制经营实体来实现合并财务报表,是当下我国境内教育机构到境外上市所采用的主要模式。借此,一些境外上市教育机构出于提升股价的需要,依靠资产并购和要素重组急速扩大办学规模,直接或变相控制大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既规避了国内法律监管,也造成了学校治理的“单边主义”。同时,不少此类机构的实际控制人采用各种“关联交易”做法,调节学校运行成本,掌控学校办学结余,从中获得“灰色回报”,导致学校教学投入减少、教育质量滑坡。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国家必将对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变更、学校资产并购和关联交易等行为加以规制和监管。教育上市企业凭借VIE架构的非常规运作,可能只是短暂繁华,而不具有可持续性。现有境外上市教育企业及其控制的诸多实体学校,只有回归本然,秉承教育公益属性,做到依法、规范、诚信办学,才能实现永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