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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目录

    2022年, 第40卷, 第5期 刊出日期:2022-05-01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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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法典编纂的现实意义与实现路径
    王大泉
    2022 (5):  1-7.  doi: 10.16382/j.cnki.1000-5560.2022.05.001
    摘要 ( 408 )   HTML ( 48 )   PDF(605KB) ( 550 )  

    教育法典编纂工作已被列入立法规划。编纂法典是一个领域法律制度成熟完备的标志。教育领域法律体系较为健全,条文的数量和质量都能满足要求,而且法律规范之间有内在的逻辑,制度成熟度较高,立法机关和主管部门也形成了工作共识,基本具备了法典编纂的现实基础。编纂教育法典无论是对于教育法学理论研究,还是对于教育法治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以法治方式深入推进教育制度的改革创新。编纂法典要面对填补法律空白、教育转型、程序不清、理论准备不足等困难,需要优先填补教育法律空白,同时通过系统化、有组织研究的路径,以系统整合教育法律规范加局部创新的实质性编纂模式加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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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以受教育权为核心制定教育法典
    孙霄兵, 刘兰兰
    2022 (5):  8-16.  doi: 10.16382/j.cnki.1000-5560.2022.05.002
    摘要 ( 282 )   HTML ( 34 )   PDF(768KB) ( 829 )  

    教育立法进入法典化的新阶段,应当以受教育权为核心推进教育法典的立法建构和制度设计。受教育权是教育法典编纂的核心概念,保障受教育权是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体现了教育法的人本价值。教育法典的基本内容是规范和保障受教育权的实现,可以从国家保障、学校设立、学生发展、教师质量和社会支持五个主体角度构建内在逻辑和体系自洽的教育法典。为推动受教育权保护适应时代发展需要,教育法典制定还应保持适度开放性和前瞻性,既要巩固既有稳定的教育制度,又要为完善受教育权保障的新制度预留立法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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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教育法典的核心概念:基于法律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启示
    申素平, 周航
    2022 (5):  17-27.  doi: 10.16382/j.cnki.1000-5560.2022.05.003
    摘要 ( 259 )   HTML ( 23 )   PDF(734KB) ( 485 )  

    法典是法律技术高度发达的标志与产物,也是法律概念规范建构与精准运用的最佳典范。确立教育法典核心概念作为“提取公因式”的工具是教育法典编纂的必要前提。教育法典核心概念的选择及内涵的界定从根本上影响着法典化的路径选择与结构安排,因而应对我国教育法治实践进行系统思考与体系建构之后谨慎确定。根据对民法与行政法的核心概念“法律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嬗变、价值定位与体系功能的分析,教育法典的核心概念应当实现形式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具有促进外在与内在体系整合的基础性品格,并彰显教育法学独特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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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较与借鉴:我国教育法法典化的基本功能与基本路径
    秦惠民, 王俊
    2022 (5):  28-39.  doi: 10.16382/j.cnki.1000-5560.2022.05.004
    摘要 ( 336 )   HTML ( 25 )   PDF(818KB) ( 567 )  

    教育法法典化的基本功能和基本路径,是我国基于现有教育法制体系实现教育法法典化创新中的基本问题。教育法法典化的基本功能是体系化,它具有目标与前提的二重辩证属性。体系化具有形式功能和实体功能之分。当代主要国家教育法典基本形态承载的形式功能与实体功能的权重不尽相同,导致体系化功能的实现程度在法典化汇编与法典化创新的概念谱系中有所差异。通过比较借鉴他国教育法典的基本形态,总结借鉴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创新经验,以达到对教育法法典化基本功能和基本路径认识的深化。探寻我国教育法法典化的基本路径,应以实现法典化创新中的体系化功能为目标,通过对教育法法典化顶层设计和底层逻辑基本问题的研讨,凝练贯通教育法典逻辑体系的基本价值、立法原则与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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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性主义的教育法法典化:理想与现实之间
    彭宇文
    2022 (5):  40-52.  doi: 10.16382/j.cnki.1000-5560.2022.05.005
    摘要 ( 300 )   HTML ( 22 )   PDF(703KB) ( 491 )  

    法典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教育法典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打造教育发展的宪章、彰显教育法典的民族风格、弘扬中国特色教育法治精神,进而形成教育法典的中国气质,必然成为法典化的理想追求。但理想与现实尚存差距,我国教育法典编纂虽有一定基础,却依然面临着教育法律体系建设尚不够成熟、教育法地位问题尚存在争议、教育法治建设实践发展尚不平衡、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尚有诸多不确定因素、教育法学元理论建设尚存不足等现实困境,挑战难度极高。面对挑战,教育法典编纂必须有机平衡理想与现实的关系,实行“理性主义思路”,从务实导向、问题导向和培育有机生长的良性生态方面打牢思想基础,以高成熟度的学术研究为支撑、以高包容度的舆论导向为支持夯实理论基础,实施“过渡性法典化”策略,发挥立法机关和学术力量等方面的协同作用,在法典体例结构、立法技术上体现发展导向,推进教育法典编纂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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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法典的制度定位与逻辑框架
    李红勃
    2022 (5):  53-62.  doi: 10.16382/j.cnki.1000-5560.2022.05.006
    摘要 ( 278 )   HTML ( 32 )   PDF(696KB) ( 506 )  

    教育法典编纂,是推进教育法科学化、体系化的重要抓手。在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教育法典并非一般意义上的部门法,而是一个以特定领域法律问题为对象的领域法。基于这一定位,教育法典应按照相应的理论和逻辑,形成一个包括总则、分则在内的框架体系,总则主要包括教育目的、基本原则、教育制度、教育主体、教育管理监督、教育国际合作、教育纠纷解决等内容,分则则应按照教育的类型和顺序,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家庭教育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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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法典分则:理念、体系、内容
    任海涛
    2022 (5):  63-76.  doi: 10.16382/j.cnki.1000-5560.2022.05.007
    摘要 ( 274 )   HTML ( 27 )   PDF(763KB) ( 644 )  

    从我国教育法基本理念的内涵和历史演进来看,受教育权的保障与实现构成了教育法典分则的基本理念,这可以从正当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来证成。基本理念对教育法典分则编纂的统摄效力不仅体现在基本理念的价值和功能,也体现在保障受教育权是教育法典总则的核心宗旨。在方法论方面,分则编纂宜采取“横向教育法律关系+纵向教育法律体系”的“入典”标准,充分利用好“援引”这一立法技术,选择“总分结构”的体例设计,吸收“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并确立“先主体后客体”的价值位阶。在此基础上,教育法典分则部分由教育主体编、学校教育编、教育与家庭和社会编、特殊事项编等子部门法构成。其中,教育主体编包括学校法律制度、教师法律制度和学生法律制度;学校教育编包括学前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高中教育制度、高等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特殊教育制度、学位制度、考试制度;教育与家庭、社会编主要包括家庭教育制度、终身教育制度;特殊事项编主要规定少数民族教育制度、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制度、中外合作办学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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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教育法典的生成路径
    晋涛
    2022 (5):  77-88.  doi: 10.16382/j.cnki.1000-5560.2022.05.008
    摘要 ( 256 )   HTML ( 26 )   PDF(805KB) ( 332 )  

    我国刑法、民法典的制定能够为教育法典的生成路径提供有益借鉴。教育法典制定应遵循宪法和党的教育方针、照应其他部门法、构建协调的体系、条文具有可操作性等指导理念,吸收、借鉴教育法律的规定,转化教育法规、规章的内容,关注校规校纪的共性问题,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等,创设填补空白的条文的。教育法典编纂的客观需求意味着汇编式的教育法典制定方式 “此路不通”。教育法典草案应经过充分竞争,吸收各种版本的长处,融合专业思维和大众智慧,努力提升教育法典的立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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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法典中教育财税规范体系化研究
    冯铁拴
    2022 (5):  89-99.  doi: 10.16382/j.cnki.1000-5560.2022.05.009
    摘要 ( 205 )   HTML ( 27 )   PDF(753KB) ( 516 )  

    教育财税规范虽横亘教育法与财税法,但绝非泛指一切与教育相关的财税规范,而是专指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受教育权为初衷的财税规范。无论是基于教育的公益性,还是着眼于受教育权的国家给付义务,又或是鉴于教育财税规范的教育特质,教育法典都有必要对教育财税规范作出系统回应。教育法典中植入教育财税规范不仅能够提升教育财税规范的体系性,还可增进教育法与财税法衔接的有序性。在规范选取的考量基准上,教育法典中的财税规范要凸显教育主导特征,避免与财税法中的教育条款重叠,并与教育政策中财税规范相衔接。在体系构造上,教育法典中的财税规范涵盖教育财政经费支出保障规范、教育财政经费筹集规范、教育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规范以及教育税收优惠规范。在立法表达技术上,教育法典财税规范的设计既要坚持“总则+分则”式的规范布局,也要遵循教育财政与教育税收相对分离的规范配置,还要运用“确定性+委任性+准用性”的混合型规则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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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法典中《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法典化问题
    刘宁, 吴思雅
    2022 (5):  100-107.  doi: 10.16382/j.cnki.1000-5560.2022.05.010
    摘要 ( 437 )   HTML ( 30 )   PDF(617KB) ( 585 )  

    家庭教育法律制度是教育法调整的新领域,从体系化迈向法典化是其走向成熟的必然选择。在体系定位上,家庭教育分编构为教育法典的基本制度。总则编与《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关系密切,体现在总则编对《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统摄效力以及《家庭教育促进法》为总则编纂提供立法资源。在法典化的路径方面:一是坚持小修小补和促进型立法的指导思想;二是采取家庭教育法律关系作为编纂的逻辑主线,家庭教育在分则部分的价值位阶,家庭教育成为教育与家庭、社会编分编的体例设计。基于以上思考,《家庭教育促进法》法典化进程中,应当对一般规定、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法律责任等制度进行全面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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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典编纂史对中国制定教育法典的镜鉴
    王海军
    2022 (5):  108-117.  doi: 10.16382/j.cnki.1000-5560.2022.05.011
    摘要 ( 235 )   HTML ( 24 )   PDF(661KB) ( 467 )  

    法典编纂史对现代国家的法典编纂工作具有重要镜鉴,包括中国即将制定的教育法典。中国制定教育法典,应立足教育法典的传统与历史,基于本国既有的教育立法,发挥《民法典》的示范效应。通过制定法典,回应现实中的教育问题,实现教育立法系统化,加快教育法治发展,推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选择适合中国的法典化路径,在形式上整合现有教育立法形成一部完整统一的立法文件,在法典结构上采取总分式,协调教育法典中的公私法律关系和公私法律规范,预留一定的立法空间以保证教育立法的发展,并借鉴域外教育法典的经验,继承中国教育立法的传统,制定一部符合教育法精神、中国教育国情和法治发展的教育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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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法典的体例结构:域外模式与中国方案
    段斌斌
    2022 (5):  118-129.  doi: 10.16382/j.cnki.1000-5560.2022.05.012
    摘要 ( 330 )   HTML ( 25 )   PDF(827KB) ( 453 )  

    教育法典的体例结构不仅事关法典外在形式,也关乎内容取舍、条文布局、内在逻辑和体系安排,要体现完备性、逻辑性、体系性等要求。目前,域外教育法典的体例结构主要有三种模式及特点:松散模式虽有助于法典容纳海量内容,但编章之间缺乏逻辑关联,难以形成内在体系;并列模式通过增加平行分类维度克服了松散模式的散乱无序,但各维度之间仍欠缺内在关联,无从判断法典内容是否达到完备要求,也无从判断法典体例是否逻辑周延;类主轴模式虽保证了核心维度内的编章具有良好逻辑关联和层次结构,但主从维度之间仍缺乏系统衔接,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典的逻辑性和体系性。我国教育法典应选择以教育类型作为“中心轴”的主轴模式,科学处理总则与分则、编与分编、章节与条款的逻辑关系,以教育主体统摄法典总则,以教育类型串联分则各编,以组织活动细化章节安排,以逻辑关系决定法条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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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民法典对中国教育法典编纂进路的启示——以近代四部《民法典》为考察中心
    王思杰
    2022 (5):  130-142.  doi: 10.16382/j.cnki.1000-5560.2022.05.013
    摘要 ( 260 )   HTML ( 28 )   PDF(789KB) ( 527 )  

    法典编纂需要体系化支撑,体系化以法典内在逻辑为基础。《法国民法典》以“自由的人及其财产”为逻辑,《德国民法典》以规范化的权利体系为叙事。我国的教育法典可以结合这两种逻辑,以受教育人及其教育权利的实现为中心展开编纂。《德国民法典》以其抽象、严谨的概念体系与一般原则,《瑞士民法典》以其开放性法源为杠杆,维系了法典安定性与开放性的平衡。此外,《德国民法典》与《日本民法典》利用本民族的历史资源,将民族性纳入法典的规范体系中。如上四部近代著名《民法典》能够为我国教育法典的编纂提供宝贵启示。拥有内在逻辑,彰显民族价值,兼及稳定与开放的教育法典将实现我国教育法的自我超越,从而推动中华民族的文明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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