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陆法系国家,教育法学的学科体系主要以法律概念在教育领域的适用为逻辑起点,以教育法律、教育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对象,以教育法规范教育秩序和调整法律关系中教育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学理逻辑为分析框架,以政府主导的教育改革与法律制度的互动为关注主线,以司法纠纷中的理论难点为问题导引。在普通法系国家,教育法学的学科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作为权利的持有者如何使用法律概念和推论模式,通过法律技术来解决争议和保护权利。教育法学的定位需要优先关注功能定位,而不是学科定位。教育法学学科体系是在权利义务体系和类型结构体系基础上研究和构造完备的教育法律体系的知识和理论范式,其科学性需要深入研究学科基本理论和基本问题,其适切性需要关注教育领域内外不断出现的相关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