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研究在方法论层面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取向,一者将教育法视为“轨范”,一者将教育法视为“保障”。两种取向间的冲突是教育法学学科走向成熟和体系化必须直面的挑战。引入马丁?洛克林提出的规范主义与功能主义两种理想类型作为分析概念工具,在公法学意义上将教育法学研究的两种取向建构为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两种进路。教育法学研究的功能主义进路强调教育法在教育治理中的工具属性,重视教育法被赋予的目标和任务的有效达成。这一进路既来源于改革开放以来的教育立法活动,也受到教育学研究本位的影响,在研究内容上关注立法论、规制论以及比较法研究。教育法学研究的规范主义进路强调教育法体系的独立性和个人权利的首要性,重视教育法的控制和裁判功能,以“控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为核心命题。这一进路既建基于教育法治实践的不断深入,也受到法学研究本位的影响,在研究内容上关注“法治化”、立法论研究。教育法学研究的双重进路需要一条稳固“主轴”的联结方能更好服务学科共同体建设。建构教育法学的学科知识体系时同样无法回避规范主义-功能主义二分法的存在。一个掌握法教义学方法同时理解教育现实的研究者,能够通过参与“转译”过程使得教育法学研究共同体内部的交往和理解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