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 2020, Vol. 38 ›› Issue (3): 32-41.doi: 10.16382/j.cnki.1000-5560.2020.03.004
徐键
Xu Jian
摘要: 惩戒是对具有特别身份关系的人所作的非难性裁罚。惩戒主要有社会罚、行政罚、纪律处置措施等不同种类。在大陆法系典型国家,公立高校被定位为公营造物或公法人,其对学生的惩戒因而被定性为特别权力关系下的纪律处置措施。在我国,教育法立法将高校定位为社会主体。司法实践中据此将“处分”这一高校教育惩戒之典型形态定性为法规范授权高校行使的行政罚。但行政罚的定性,无法解释开除学籍以外之“处分”的行政不可诉性,同时也无法明确“处分”以外之其他教育惩戒的性质。立足于管办评分离的改革目标,高校在法人化基础上应作类社团化的主体塑造。高校教育惩戒宜定性为社会罚,并以高校自主性规范为主导实现法治化。国家则通过严重惩戒的介入性立法、不当惩戒的立法禁止等方式对高校的教育惩戒进行规制。